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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民族和政治活动家阿布丹纳赛尔奈特-

欧洲人权法院大审判庭就“奈特-利曼诉瑞士”一案宣布判决,确认瑞士法院拒绝审理一名难民在突尼斯因酷刑提起的民事诉讼,并不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该判决探讨了必要性法院和普遍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对因发生在国外的不法行为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初步程序

1992年4月,利曼(Abdennacer Naït-Liman)在意大利被捕,并被空运至突尼斯,在那里被移交给突尼斯当局。

奈特-利曼随后声称

根据当时的内政部长阿卜杜拉·卡勒勒(Abdallah Kallel)的命令,他被拘留了40天,并遭受了棍棒、电击和吊刑等残酷折磨。他于1993年逃离突尼斯,携妻儿前往瑞士,并于1995年获得难民身份,并于2007年获得瑞士国籍。

2001年2月14日,奈特利曼获悉阿卜杜拉·卡勒尔正在瑞士一家医院接受治疗,遂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然而,卡勒尔在被瑞士当局逮捕前得以离开瑞士。

刑事诉讼失败后,奈特-利曼未能在突尼斯获得公正的审判,于是在瑞士对阿卜杜拉·卡勒尔和突尼斯政府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瑞士非政府组织“国际审判”(TRIAL International)在瑞士法院及 电报号码 随后的欧洲法院诉讼中为他提供了支持。

瑞士法院根据其对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Loi fédérale sur l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LDIP))第3条的解释,拒绝对Naït-Liman的诉讼请求行使管辖权。第3条规定:

定在瑞士境内进行任何诉讼

且在境外提起诉讼被证明不可能或无法合理地要求在境外提起诉讼,则与案件有充分联系的瑞士司法或行政当局应具有管辖权。(翻译成英文)

虽然该条款看似为在其他地方无法找到管辖法院的民事诉讼提供了一个必要的法院,但瑞士联邦 提升商务写作技能的6个最佳实践 最高法院对“案件”(法语为“原因”)一词进行了狭义解释,认为其仅指发生不法行为时的案件事实——在 Naït-Liman 的案件中,即 1992 年他被指控遭受酷刑时的情况。因此,法院认为 Naït-Liman 随后在瑞士获得难民身份、在瑞士居住 14 年、最终入籍瑞士或 Abdallah Kallel 之前在瑞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士的情况,与建立他的案件与瑞士之间的“联系”无关。基于此,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得出结论,Naït-Liman 未能建立瑞士法院根据《独立民事诉讼法》第 3 条行使管突尼斯民族和政治 辖权所必需的“充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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