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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该国根据国际法决定是否行使该法庭的权力

比例原则——瑞士法院的裁决

大审判庭进一步裁定,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自由和不扩散条约》第3条的解释并非任意或明显不合理。大审判庭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是,在缺乏适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情况下,瑞士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基于瑞士法院此前解释《自由和不扩散条约》第3条的惯例。

因此大审判庭得出结论

瑞士根据《条约》第六条第一款对奈特-利曼诉诸法院的权利进行限制,与其追求的合法目的相称。然而,大审判庭在判决结束时也提出了以下和解意见:

需要重申的是,这一结论并不质疑国际社会就酷刑受害者获得适当有效救济的权利达成的广泛共识,也不质疑各国通过赋予其法院管辖权来审查此类赔偿请求(包括基于发生在其地理边界之外的事实的索赔请求)来落实这一权利。在这方面,各国为使寻求酷刑赔偿的人能够尽可能有效地诉诸法院而做出的努力值得称赞。

然而,一个国家设立紧急状态法庭,以与该国存在某些关联因素为条件,且不超过《公约》赋予该国的酌处余地,这似乎并非不合理。

尽管如此,鉴于该领域的动态性,本法院并不排除未来 手机号码数据 可能出现新的进展。因此,尽管本法院认为本案并未违反第六条第一款,但本法院仍恳请《公约》缔约国在其法令中考虑任何有助于有效落实酷刑行为赔偿​​权的进展,同时认真评估任何此类诉求,以便在适当情况下确定促使其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审查的要素。[第218-220段]

 

两名法官对多数派的裁决

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违反了第 6 条第 1 款。德多夫法官认为,多数派的裁决除其他事项外,还“过分重视国家间不干涉原则”,并且未能适当考虑禁止酷刑委员会对《禁止酷刑公约》第 14 条解释的评论。

塞尔吉德斯法官认为,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对《自由和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 玛丽娜·布罗卡访谈 的解释过于严格,以至于使其变得毫无意义。因此,他认为瑞士法院的解释明显不合理。

评论

一些人无疑会认为,这项裁决错失了强调各国有义务为酷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刑和其并由该国根据国 他国际犯罪受害者提供补救途径的机会。尤其令人失望的是,大审判庭在其分析中未能更加重视酷刑受害者根据国际法获得有效补救和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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