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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并不要求法院裁定普遍民事管辖权的存在

在 TRIAL International 的支持下,Naït-Liman 于 2007 年 11 月向欧洲人权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指控瑞士拒绝对其民事诉讼进行管辖,侵犯了他根据《欧洲公约》第 6 条第 1 款享有的诉诸法院的权利。

2016年6月21日,大审判庭以4比3的多数票裁定,瑞士拒绝受理Naït-Liman的诉讼请求并未违反《条约》第六条第一款。Naït-Liman向大审判庭提起上诉。

大审判庭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以 15 比 2 的多数票裁定,没有违反第 6 条第 1 款。

限制的合法目的

大审判庭认为,瑞士在 Naït-Liman 案中对第六条第一款的限制是为了实现与司法公正相关的几个合法目标 [第 122 段]。它提到了收集和评估证据以及执行 Naït-Liman 案判决方面存在的问题;它同意瑞士对阻止择地审理以及允许与 Naït-Liman 处境类似的其他申请人提起诉讼会给瑞士法院带来过重负担的担忧;它承认“一个国家不能忽视在申请人提出的条件下承认民事管辖权可能带来的外交困难” [第 123-127 段]。尽管存在这些挑战,但越来越多的国家仍然行使普遍管辖权(包括刑事和民事管辖权),大审判庭似乎并没有被说服。

比例原则——国际公法

随后,大审判庭转向比例原则,指出瑞士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取决 WhatsApp 号码数据 于该领域的相关国际法(第173-175段)。法院认为有必要审查其认为与本案相关的两个国际法概念:普遍民事管辖权和必要性法院。

奈特-利曼在大审判庭的立场是

有人认为,该案关注的是,一个已立法规定基于必要性法院的诉诸法院权利的国家,是否可以将该条款解释为无视争端一方与该国之间的联系。然而,法院仍然认为有必要审查普遍民事管辖权,因为它认为奈特-利曼的论点非常接近这种做法。法院指出,在法院比较法分析中审查的39个欧洲国家中,只有荷兰承认对酷刑行为的普遍民事管辖权[第69段]。法院还指出,美国和加拿大承认普遍民 区具有无与伦比的力量来扩大持 事管辖权,尽管后者要求酷刑发生在恐怖主义背景下。正如联合介入者“救济与救济”(REDRESS)和世界反酷刑组织(OMCT)所指出的,法院承认,一些国家也允许受害者作为民事当事人加入基于普遍管辖权提起的刑事诉讼[第79-83段]。然而,法院得出结论,目前并不存在普遍民事管辖权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在大审判庭讨论普遍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法时,一定程度上关注了《禁止酷刑公约》第 14 条,该条规定了受害者的救济权。奈特·利曼以及一些介入者,包括REDRESS、OMCT、大赦国际和国际法学家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委员会,都认为第 14 条要求各国以不否定酷刑受害者救济权的方式解释其国内法律规定,即使酷刑发生在国外。英国也参与了讨论,但不同意这种解释。虽然法院承认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其第 3 号一般性意见中认可了对第 14 条的广义解释,但它认为这不足以确立一项国际法规则,部分原因是法院认为禁止酷刑委员会在该案并不要求法 审查个人来文时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解释[第 189-19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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