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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响人权的范围引发了系列新的问题

然而,美洲人权法院未能提供全面的指导方针,而是对新的管辖关系采取了不加限定的表述,而它本应出于法律确定性的目的确定其界限。这些界限被理解为人权侵犯严重程度的最低门槛、受影响权利的范围以及事实/因果关系的性质。

首先,咨询意见提到,由于国家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国外环境造成了“重大”或“严重”的不利影响,但并未明确侵犯人权的严重程度。咨询意见仅关注生命权和人身完整权,并得出结论认为,“任何可能构成侵犯这些权利的环境损害”(第140段)。

除了通常的个案分析之外

法院本可以设定一个最低标准,类似于国际法委员会保护大气层特别报告员的第四份报告,该报告认为,环境退化必须达到最低限度才构成侵犯人权:“对最低标准的评估是相对的,取决于所援引权利的内容以及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例如滋扰的强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其对身体或精神的影响。”

其次,尚不清楚国家未履行其应尽义务是否能够确立其仅针对生命权、人身完整权等最 Viber 号码数据 重要权利或《美洲公约》赋予的任何权利的域外管辖权。所引用结论的一般措辞暗示了这种更广泛的观点。这可能尤其对《美洲公约》第26条规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问题,这些权利要求国家负有逐步实现的义务,并且各成员国的应尽义务门槛各不相同。法院应审查原产国还是损害发生国的经社理事会权利门槛?在B国有效控制下,在A国领土内开展的活动对A国财产权造成的“严重”不利影响,能否引发B国的域外管辖权?而咨询意见本应予以解决。

美洲人权法院本应就所需的事实

因果关系,特别是所需的接近性给出指导原则。咨询意见仅仅谈到了因果关系(第 101、103 段)、“可能的”重大损害(第 189 段)或“可能的”风险因素(第 180 段)。仅仅提到“因果关系”可能过于简单化,无法描述国家不作为与其域外后果之间通常复杂的事实联系,尤其是在多个国家共同参与侵犯人权的情况下。因果关系与可预见性以及接近性或直接损害的问题相关。其他监督机构已应用某 视听翻译的挑战:不仅仅是添加字幕! 些测试来更好地识别这种联系:欧洲人权法院在第 8 条案件中要求“直接和直接联系”;“直接和直接原因”(Andreou);“足够接近的影响”(Ila şcu);“真实和直接风险”(Rantsev);而人权理事会第 36 号一般性意见草案则规定了“对个人生命权的[直接]、重大和可预见的影响”。咨询意见中确实有一段提到了“真实和 阿尔及利亚商业指南 即时风险”的门槛(第 120 段),但仅限于保护生命权。为了实现法律确定性,并符合法院将域外管辖权案件限制性地解释为例外(第 81 段、第 104(d) 段)的意图,应该将事实/因果关系的最低接近性制定为新的域外联系的门槛标准。换句话说,美洲法院的无限表述并没有解释因果关系如何被受影响人权的范围引 解释为域外管辖权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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